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獎助護理科系學生獎學金實施作業規定
一、目的
為促進與本部護理新進人員接軌,提早熟悉本院臨床照護作業模式,減緩新進人員壓力,並培植成為專業護理人員,提高護理教育水準並促進學術交流,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各大專院校護理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或至本院進行最後一哩之實習生。包含二技二年級、四技四年級及大學四年級、五專五年級之護理系(科)在校學生。
三、申請條件
於在校最後一學年,有意願畢業後服務於本院者(簡稱寶建醫院獎助學金生),且畢業前一學年操性成績須為80分以上(含80分)、學業成績達75分(含75分)以及實習成績達75分(含75分)。
四、獎助學金費
最後一學年提供每月生活津貼10,000元,每月10日提撥入學生提供之銀行帳號。每年8月提撥至隔年7月,共計12萬元,各大院校名額依當年申請狀況浮動調整。
五、申請手續,如下:
(一)向就讀學校之護理系實習組填具報名表一份。
(二)檢附在校成績證明書。
(三)身分證正反面。
(四)學校老師推薦函2份。
(五)自傳1份。
(六)於學年結束前一年上學期提出申請,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七)合約書一份。
六、應盡義務
接受本獎助學金生之學生應盡義務如下:
(一)接受本專案之學生在學期間應嚴守校規規定。
(二)學生應於畢業年度於本院服務。由本院人資室寄發服務履約申請,依據
缺編狀況,並參考個人學歷、專長、志趣及職缺等狀況,決定是否予派
職,學生不得異議。
(三)學生應於學年畢業後接受分發,依據各職缺規定之到職日,至本院履行
義務,義務年限為2年。
(四)經分發後,應依本院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
項規則。
(五)接受本專案之學生於服務時,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
及退休等均比照寶建醫院之規定辦理。
七、資料審查
(一)申請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文件。
(二)經核定接受本專案之學生應與寶建醫院簽訂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
資格須年滿二十歲,有正當職業,具清償能力證明,且應經法院公證者
方可擔任。
(三)審查結果,由寶建醫院護理部審核後通知個人,或由就讀學校公佈培育名
單。
八、延後履約
學生如有以下情形者,且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向本院申請延後履約:具有
兵役義務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或其他重大事由有
延後履約之必要,經本院同意者。
九、停止培育
錄取後,經查有以下情形屬實者,得由本院通知停止培育
(一)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經學校和院方實訪查證屬實並通報企業者,得免償還已受領之生活獎學金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二)轉科系、應屆未能畢業、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
處分者。
(三)未依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或就職面談時經主管認定面談表現不良係
出於不想被錄用,或經錄用分發但未依規定到職者。
(四)未滿履約期限經免職或離職者。
十、停止培育專案之清償
接受本專案之學生於停止培育專案時之清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生培育專案期間,若因轉科系或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
受退學處分者、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其在學期間接受本院所給付之一
切費用,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應按本院規定一次
償還。
(二)學生在校期間經由本院進行關懷與評估,如發現當學年成績表現不佳學
業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或行為表現不當而遭致學校處分(操行未達
甲等或累積處大過處分),本院得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培育專案,其在學
期間接受本院所給付之一切費用,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
利息,應按本院規定一次償還。
(三)學生畢業後至本院服務若因未考取護理師執照,需依護理人員法即予離
職者,則於離職日前需一次償還未就業之月數比例所提供生活獎學金。
(四)除有特殊情事經本院同意者外,經解除合約後,學生應自解除合約後一
個月內,一次賠償獎助費用之本金予本院作為違約金;如學生已履約滿一
年者,得依其未履約之年月數比例賠償獎助費用之本金予本院作為違約
金,未期滿合約之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五)停止培育專案之學生若未依規定繳回培育專案款項,應由連帶保證人負
責償還本項培育專案金額。
十一、未履約之清償
接受本培育專案之學生若未能履約其補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未按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或受分發薦派而不履約者,其在學期間接受
本院所補助之一切費用及利息應依規定賠償,由本院醫院財務室受理解約
金償還之辦理,如有惡意逃避清償問題,將依法追償。
(二)賠償費用依當年度在學期間受補助之全部金額,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
固定利率之利息計算。
(三)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欲中途離職者,得依本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