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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獎助護理科系學生獎學金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獎助護理科系學生獎學金實施作業規定

一、目的

為促進與本部護理新進人員接軌,提早熟悉本院臨床照護作業模式,減緩新進人員壓力,並培植成為專業護理人員,提高護理教育水準並促進學術交流,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

各大專院校護理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或至本院進行最後一哩之實習生。包含二技二年級、四技四年級及大學四年級、五專五年級之護理系(科)在校學生。

三、申請條件

於在校最後一學年,有意願畢業後服務於本院者(簡稱寶建醫院獎助學金生),且畢業前一學年操性成績須為80分以上(含80分)學業成績達75分(含75分)以及實習成績達75分(含75分)。

四、獎助學金

最後一學年提供每月生活津貼10,000元,每月10日提撥入學生提供之銀行帳號。每年8月提撥至隔年7月,共計12萬元,各大院校名額依當年申請狀況浮動調整。

五、申請手續,如下:

()向就讀學校之護理系實習組填具報名表一份。

()檢附在校成績證明書。

()身分證正反面。

()學校老師推薦函2份。

 ()自傳1份。

()於學年結束前一年上學期提出申請,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合約書一份

六、應盡義務

  接受本獎助學金生學生應盡義務如下:

  (一)接受本專案之學生在學期間應嚴守校規規定。

  (二)學生應於畢業年度於本院服務。本院人資室寄發服務履約申請,依據

缺編狀況,並參考個人學歷、專長、志趣及職缺等狀況,決定是否予派

職,學生不得異議。

 (三)學生應於學年畢業後接受分發,依據各職缺規定之到職日,至本院履行

義務,義務年限為2

(四)經分發後,應依本院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

項規則。

 (五)接受本專案之學生於服務時,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

及退休等均比照寶建醫院之規定辦理。

七、資料審查

(一)申請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文件。

 (二)經核定接受本專案之學生應與寶建醫院簽訂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

資格須年滿二十歲,有正當職業,具清償能力證明,且應經法院公證者

方可擔任。

   (三)審查結果,由寶建醫院護理部審核後通知個人,或由就讀學校公佈培育名

單。

八、延後履約

  學生如有以下情形者,且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向本院申請延後履約:具有

兵役義務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或其他重大事由有

延後履約之必要,經本院同意者。

九、停止培育

    錄取後,經查有以下情形屬實者,得由本院通知停止培育

(一)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經學校和院方實訪查證屬實並通報企業者得免償還已受領之生活獎學金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二)轉科系、應屆未能畢業、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

處分者。

(三)未依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或就職面談時經主管認定面談表現不良係

出於不想被錄用,或經錄用分發但未依規定到職者。

(四)未滿履約期限經免職或離職者。

十、停止培育專案之清償

    接受本專案之學生於停止培育專案時之清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生培育專案期間,若因轉科系或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

受退學處分者、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其在學期間接受本院所給付之一

切費用,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應按本院規定一次

償還。

(二)學生在校期間經由本院進行關懷與評估,如發現當學年成績表現不佳學

業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或行為表現不當而遭致學校處分(操行未達

甲等或累積處大過處分),本院得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培育專案其在學

期間接受本院所給付之一切費用,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

利息,應按本院規定一次償還。

(三)學生畢業後至本院服務若因未考取護理師執照,需依護理人員法即予離

職者,則於離職日前需一次償還未就業之月數比例所提供生活獎學金。

 (四)除有特殊情事經本院同意者外,經解除合約後,學生應自解除合約後一

個月內,一次賠償獎助費用之本金予本院作為違約金;如學生已履約滿一

年者,得依其未履約之年月數比例賠償獎助費用之本金予本院作為違約

金,未期滿合約之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五)停止培育專案之學生若未依規定繳回培育專案款項,應由連帶保證人負

責償還本項培育專案金額。

十一、未履約之清償

      接受本培育專案之學生若未能履約其補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未按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或受分發薦派而不履約者,其在學期間接受

本院所補助之一切費用及利息應依規定賠償,由本院醫院財務室受理解約

金償還之辦理,如有惡意逃避清償問題,將依法追償。

(二)賠償費用依當年度在學期間受補助之全部金額,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

固定利率之利息計算。

(三)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欲中途離職者,得依本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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